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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
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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