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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許慶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4,306元(計算式:1278地號土地面積1,100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778/36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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