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109,20200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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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林郎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4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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