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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9號
原 告 鐘連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高麗貞(兼劉夢華之承受訴訟人)
高志忠(兼劉夢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麗貞、高志忠為劉夢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夢華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死亡,被告高麗貞、高志忠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
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高麗貞、高志忠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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