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1117,202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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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詹元幟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蔡永盛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林雅鳳
蔡友枝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8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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