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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董坤勇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許建欣
廖江珍
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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