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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林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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