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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李 宗 育
李 清 德
李 炣 星
李 玉 雪 台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江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中原告李玉雪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為不合法。
爰命李玉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到院於起訴狀補正簽名或蓋章(或將已簽名或蓋用印章之起訴狀寄送到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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