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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
上 訴 人 張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6,773元【(299地號土地面積145.3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9,2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5/6)+(25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04,200元×被上訴人告應有部分比例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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