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1315,2020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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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被 上訴 人 楊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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