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1329,2020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張力麵
游億立
游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78 元(計算式:2,992.07㎡×108 年公告現值2,414 元/ ㎡×107700/299207=2,59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