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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煌淋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3,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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