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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源東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
被 告 英銓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橱
訴訟代理人 劉益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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