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曾國恩
曾國揚
江墩鑛
江紋綺
江琳玉
江佩珊
江蕙君
江政達
曾林浣雪
曾淑慧
曾國棟
曾國顯
曾黃淑貞
曾焜煇
曾詩穎
曾華美
賴文鴻
賴文惠
賴文貞
被上訴人 黃敏哲
吳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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