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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妨害秘密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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