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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洪佳鑫
相 對 人 黃明國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認定聲請人醫療費損失為新台幣(下同)52,760元、喪失勞動力損失為126,054元,為誤寫,應更正為醫療費損失148,341元、喪失勞動力損失349,235元。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更正,實係就本件判決所為實體認定,指摘為不當,而非指出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其聲請更正判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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