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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即
主參加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上訴人即
主參加被告 彰化縣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會
特別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主參加原告 謝生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17,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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