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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羚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退回剩餘託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係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法定代理人許羚靖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有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況依據原告提出之託管契約書肆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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