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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楊儒德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楊正宇
訴訟代理人 楊進來
劉豐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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