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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黃堆哲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原 告 黃謝燕玉
黃瑞鎮
黃瑞霖
黃寶鳳
黃寶市
黃仁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已繳納7,490元,尚欠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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