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吳育汝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洪李金綢
訴訟代理人 洪茂霖
被 告 林煜馚
訴訟代理人 林基墩
被 告 李容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党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玟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被 告 張伶榕律師即李英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李芳雄
李芳田
洪李秀
李丙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春滿
被 告 李銀次
李桞柱
章秀英
莊李豆豉
劉李秀娥
洪李秀美
賴李秀盆
李秀卿
李秀貞
李學鴻
李志元
李淑茵
張登連
張祐銓
張嘉中
張志煉
張沛綺
張李貴美
張惠芬
張惠妮
張正權
張銀富
賴茂林
賴仲秋
賴茂彬
賴茂哲
賴茂槐
洪光隆
洪冠星
洪立智
洪辰琳
賴淑鈴
陳賴淑暖
賴淑慧
賴淑貞
蔡秀真(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錦(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泳蓁(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信平(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家承(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宏仁(兼蔡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室閔
梁誌恭
梁輝炎
梁志海
梁靖
梁真
顏張碧雲
陳黃嫦娥
黃茂林
黃茂生
黃振鐘
呂伯錫
蕭清文
蕭國展
呂瓊專
呂瓊彩
呂錫墩
張廖寶鳳
廖冬
廖玉梅
廖振裕
廖振利
廖錫欽
廖寶貴
黃李孍
蔡彩貞
黃品嘉
黃淑婷
黃瓊君
黃仁宏
黃琴嫈
黃媛妃
黃阿鍰
黃坤墝
周秀蕾
黃膺哲
黃上容
林玉麗
黃柯金梨
汪黃美玲
黃婉珠
黃婉娩
黃翠芬
黃義錳
黃義淳
李禎祺
李成忠
李芳子
蔡富仲
蔡宜庭(原名蔡淑)
劉鐘煌(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禎(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珍(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華(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劉漢章(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滿(兼劉李秀鐘之承受訴訟人)
許李阿盆
黃振燦
蔡州賛
蔡惠琪
蔡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欄中,關於「黃義猛」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義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欄中,將被告「黃義錳」誤寫為黃義「猛」,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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