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蔡隆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蔡建光
蔡建昌
蔡壽惠
蔡碧玉
施美惠
蔡士智
蔡士傑
蔡長穎
蔡長哲
蔡長祐
蔡長曄
蔡潔
兼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蔡鏗
人
被 告 蔡長泰
王俊仁
王俊哲
王淑芬
王惠芬
王俊堯
蔡隆一
蔡崇信
蔡佩璉
蔡佩瑛
蔡秀瑄
王肖岳
王留玉霞
黃貴美
蔡翰熊
蔡蓁瑜
蔡雅璿
蔡雅馥
陳儉素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被 告 賴怡誠(承當訴訟人)
詹惠蘭(承當訴訟人)
張鈺淩(承當訴訟人)
張琬婷(承當訴訟人)
康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詹詠超(承當訴訟人)
葉尚元(承當訴訟人)
健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高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 告 溫雅玲(承當訴訟人;兼上九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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