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612,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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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蔡隆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蔡建光


蔡建昌
蔡壽惠
蔡碧玉
施美惠
蔡士智
蔡士傑
蔡長穎
蔡長哲

蔡長祐

蔡長曄
蔡潔
兼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蔡鏗

被 告 蔡長泰
王俊仁

王俊哲

王淑芬


王惠芬

王俊堯

蔡隆一



蔡崇信

蔡佩璉

蔡佩瑛

蔡秀瑄
王肖岳

王留玉霞
黃貴美
蔡翰熊
蔡蓁瑜

蔡雅璿

蔡雅馥
陳儉素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被 告 賴怡誠(承當訴訟人)


詹惠蘭(承當訴訟人)

張鈺淩(承當訴訟人)

張琬婷(承當訴訟人)

康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詹詠超(承當訴訟人)

葉尚元(承當訴訟人)

健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高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 告 溫雅玲(承當訴訟人;兼上九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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