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施茂楨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彰化縣埔鹽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7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7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亦同意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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