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693,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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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粘阮錦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雙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錦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6萬1,860元【計算式:(139.72+66.47+14.43)×3000=6618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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