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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清江等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乃就本件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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