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態查詢報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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