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 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被 告 謝俊賢
被 告 謝煥騰
被 告 謝文國
被 告 謝溫南
被 告 謝群偉
被 告 謝智富
被 告 謝陳秀鳳
被 告 謝雅如
被 告 謝佳玄
被 告 謝彥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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