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891,2020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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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吳高樂
黃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輝雄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財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非財產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7,6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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