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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璋
被 告 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豪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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