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951,2020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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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林水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星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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