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陳育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維斌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