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乾德宮
法定代理人 蔡明煌
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複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田中鎮公所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麗娜
追加被告 許廷彬
張嘉興
前列洪麗娜、田中鎮公所、洪麗娜、許廷彬、張嘉興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寺廟登記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蔡明煌)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