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巫炳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被 告 江劉麗
被 告 方淑珍
被 告 陳進朗(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廣泰(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被 告 曾陳麗英(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雲(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前列江劉麗、方淑珍、陳進朗(即陳仙機之繼承人)、陳廣泰(即陳仙機之繼承人)、曾陳麗英(即陳仙機之繼承人)、陳麗雲(即陳仙機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林清池
被 告 張信義
被 告 陳蘇採回(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進益(即陳仙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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