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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謝賀全
被上訴人 鄭仲銘
楊錦坡
邱世杰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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