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重訴,209,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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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如洪
曹春秋
黃美蓮(即陳文勤之承受訴訟人)

曹中和
曹文典
陳偉郎
陳杞定
曹錫金(即曹永格之承受訴訟人)

曹錫村(即曹永格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7,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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