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恒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月治
代 理 人 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哥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 北斗 │108年1月31日 │2,583,000元 │ER8463583 │ │
│ │司 林洪秀花 │分銀 │ │ │ │ │
├──┼───────┼───────┼───────┼────────┼────────┼──┤
│002 │林哥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 北斗 │108年2月28日 │2,583,000元 │ER8463584 │ │
│ │司 林洪秀花 │分銀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