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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宥寯即陳運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8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8紙,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8,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1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8年2月1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股票,其股票號碼應為「084-NX-0757573-9」,此觀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2日台化股掛字第001436號函可知(參前開公示催告卷第4頁),惟聲請人登載時卻誤載為「084-MX-0757573-9」,此亦有登載之報紙1份附卷可參(參除字卷第5頁),自無法正確表彰所喪失之股票,其公示催告程序即非適法,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股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准許部分不得上訴。
駁回部分得抗告,抗告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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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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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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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153565-4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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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223764-6 │ │1 │20 │ │
├──┼───────────────┼──────────────┼────┼───┼────┼───┤
│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327855-8 │ │1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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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447077-7 │ │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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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561978-8 │ │1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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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667010-0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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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57573-9 │ │1 │18 │ │
├──┼───────────────┼──────────────┼────┼───┼────┼───┤
│000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45091-7 │ │1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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