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亡,3,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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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程光儀律師
關 係 人
即 失蹤人 陳干(即陳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干(即陳于)(男,民國前5年4月17日生,失蹤前最後住居所臺中州彰化郡花壇庄口庄字口庄86番地)於民國44年1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干(即陳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鈞院以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家事裁定選任為關係人即失蹤人陳干(即陳于)之財產管理人,,依法即有管理失蹤人財產之職務,並已為失蹤人處理鈞院106年度訴字第1019號分割共有物訴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項完畢。

失蹤人陳干(即陳于)(男,日據明治四十年即民國前五年四月十七日生,最後住所:台中州彰化郡花壇庄口庄字口庄86番地)僅有日據時期之戶籍資料,於光復後即無戶籍設籍登記情形,且於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中亦無登載死亡等除戶事由,足認其於光復時即民國34年10月25日即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之情形至今已逾70年。

為使失蹤人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早日趨於安定,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155、156條等規定,聲請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觀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於71年1月4日修正為:「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失蹤人陳干(即陳于)失蹤事件係發生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因已滿10年,故仍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

又同法第9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

其次,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同法第130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第1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家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95年11月16日函附之失蹤人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通知書等件為證。

本件既查無失蹤人陳干(即陳于)光復後之設籍資料,而失蹤人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此為公所周知之事實,是聲請人主張本件失蹤人陳干(即陳于)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前經本院准許對失蹤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將准予公示催告之內容刊登在109年1月11日台灣新生報,復經本院依職權將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內容刊登在109年1月3日司法院及本院資訊網路,並將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此有109年1月11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廣告、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本院公示送達揭示報告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為死亡宣告。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失蹤人既係自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無設籍紀錄而失蹤,計至44年10月25日失蹤滿10年,應推定其於民國44年10月25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其於當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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