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勞執,14,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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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粘僑倫
相 對 人 祥元商行即陳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 年4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經協商結果,資方(即祥元商行即陳偉傑)同意給付勞方粘僑倫108 年4 月份至8 月份工資共計新台幣22萬7,090 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

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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