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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原 告 劉森杰
李正信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而起訴,而被告設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臺中市,亦有被告提出人事基本資料在卷為憑,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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