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童竣揚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20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