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勞補,12,2020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許仲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文件,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提撥勞工退休金,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8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51,255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退休個人專戶。」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5,153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250元【計算式:345,153元×(1-2/3)=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請提出民國99年11月至100年4月、100年7月、101年4月、105年5月至6月、9月至12月之薪資條。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