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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詹沄珊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152,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3元(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⑵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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