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大中車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餘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陳報被告之收受送達地址,如未能查悉,請審酌是否聲請公示送達,另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何條約定、法規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