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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聲 請 人 潘竫一
上列人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榮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許志嘉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支付和解金新台幣10萬元,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簽約人為第三人許秋燕,非相對人許榮嘉,實無法釋明其對相對人有何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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