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1001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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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債 權 人 許富美


上列債權人許富美因與債務人吳木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富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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