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債 權 人 許富美
上列債權人許富美因與債務人吳木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富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債 權 人 許富美
上列債權人許富美因與債務人吳木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富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