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1006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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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債 權 人 李和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文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文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核發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2225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該債權憑證對債務人楊文龍仍有效力,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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