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10248,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陳偉證


債 務 人 田曉茹



一、債務人陳偉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每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陳偉證、田曉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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