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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陳加碧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係僅對債務人陳加碧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亦或為請求債務人陳加碧、債務人黃崇賢連帶給付清償債務?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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