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債 權 人 陳美娥
上列債權人陳美娥因與債務人尤小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美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尤小玲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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